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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18时,酒后驾驶吉D*****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本市连阳路转盘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7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检察官助理:安德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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