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9022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大槐树镇,现住洪某某大槐树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3月25日被洪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7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晋L*****号轿车在洪某某城由东往西行至涧南街姚庄村牌楼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5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洪某某大槐树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