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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2007年9月21日因敲诈勒索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0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7年4月1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7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H6****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宁丰路兰马拉面门前10米处,从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冀H9**** 的小型轿车右侧超车,在未与被超车辆拉开有效安全距离的情况下便驶回原道路,造成与高某某驾驶的车辆相刮、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隐匿事故真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被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正坚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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