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99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号**栋**单元**房。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CDL****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白石路口(S366省道+6公里+300米)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捍江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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