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高平市**厂**,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高平市爱尚火锅饮酒后驾驶晋EE7853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平市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5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3月24日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高平市泫东市场清吧饮酒后驾驶晋D9922Q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泫氏岗路段时将道路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撞倒,造成护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2mg/100ml,系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损坏护栏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吴某某和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并有逃逸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被损坏护栏进行了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原籍 ,电话:1803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赔偿护栏收据复印件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