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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村280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DK****号小型汽车,沿兰陵县S23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向城镇大马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村280号,联系方式1558926****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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