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庐江县**镇**路与**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将其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2、证人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69676****。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