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基诺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景洪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村委**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饮酒至凌晨。并于次日9时33分许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行至昆磨高速K637+980M勐腊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村委**号,联系电话189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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