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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乡**村**屯**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4月30日因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1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粤AV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公路**镇**交警大队对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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