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镇**村**号,住西安市未央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3时5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以东50米处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2.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裴喆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861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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