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00时15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茂(临电)名A7****号电动二轮电动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扣。2020年7月24日,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71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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