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县**购物广场南*楼*号,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持本人身份证明及虚假工资证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营业厅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07627********、透支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并实际持有使用。2015年8月24日,李某某申请将该信用卡额度增调至26000元,并多次透支该信用卡资金消费。至2016年3月16日透支本金25983.9元。后该李因无力偿还透支信用卡资金,遂更换手机号码并外出务工逃避还款。该信用卡2016年4月27日逾期后中国银行庆阳分行通过电话、上门寻找等方法无法联系上李某某。截止2017年5月2日报案之日,李某某仍未偿还该信用卡透支的本金25983.9元、利息5328.5元、违约金5634.04元,合计36946.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报案材料、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某办卡资料、卡信息、信用卡明细、催收情况报告、催收历史详细记录、信用卡逾期透支催款通知书、中国银行庆阳分行情况说明、625907627********信用卡的历史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本、证据复印件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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