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镇**村**号**门。2019年3月6日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被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罚金十万元,没收侵权复制品共计8028册。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5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北京王四营、史各庄图书市场等地购买图书共计90485册,供其在定州市高蓬镇七堡村经营的**书店销售,其中包含239种8028册为非法出版物,码洋222070元人民币,被定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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