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43号
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雨花收费站时,被在此处例行检查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榔梨大队民警查出其所出示的姓名为张某某、证号为4306021989********、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驾驶证的照片、姓名为张某某的真驾驶证的照片;2.假驾驶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假驾驶证真伪的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作为其驾驶资格凭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