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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本院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虎林市虎林镇毛毛食杂店门前询问过往男性 “玩不玩”(意即是否需要性服务)。通过交谈,被告人李某某以每人30元一次的价格分别将卖淫女孙某甲、王某某介绍给隋某某、孙某乙,并容留隋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与王某某在食杂店东侧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平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查,孙某甲此前曾在该房内分别与隋某某、孙某乙进行过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此前曾在该房内与孙某乙发生过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每次均收取提成。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3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霞

检察官助理:毕鹏飞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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