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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住河北省唐山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滦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滦海公路与古柳线交叉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河北省唐山市**区**楼**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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