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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罪)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0********,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小区**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沿京榆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基地门前时,车辆前部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吴某甲撞出,致使吴某甲与对向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前部接触,事故造成吴某甲死亡,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吴某甲均无责任。经鉴定,吴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19年12月2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照片等;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马某某、邹某某、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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