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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梁河县**乡**村委会**组,捕前住盈江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路虎牌CJL********型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客郭某某),沿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由允燕大道方向往盈江广场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行驶至盈江县平原镇**路***门口处时,碾压到躺在道路上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2020年2月27日5时许、9时许,民警分别提取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2.14mg/100ml,被害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49.33mg/100ml。

2020年3月5日,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罗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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