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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珊瑚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小型汽车,途径冷水滩区潇湘大道黑子酒家路段时,撞到了正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朱某某,导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因心里害怕弃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晚23时许打电话报警,后于3月21日5时30分许投案自首。经凤凰园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58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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