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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寿光市**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0时6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潍高路由西向东行至大沂路与潍高路路口西侧农业银行处时,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行人孙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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