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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鲁******三轮汽车,行驶至东营市垦利区德州路**镇**村养殖区路口处时,与被害人丰某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丰某某死亡。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丰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丰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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