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0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1********,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A****3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蔡锷路东茅街口时,恰遇被害人周某某在此地段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使湘A****3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被害人周某某身体相撞,造成湘A****3小型轿车受损、被害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民警投案。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发肺炎,终以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所在的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长沙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视频;5.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07442****)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