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7时43分,被告人李某某超速驾驶鄂A****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祁泡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祁泡公路37km+68m处时,遇行人石某甲同向在道路右侧行走。被告人李某某所驾车将石某甲撞倒,造成石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石某甲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并呼叫救护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李某某身份信息材料;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4.证人刘某某、石某乙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频资料: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80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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