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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住**村**号,打工,无党派,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庄**庄社区东侧道路,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庄社区居委会南侧约200米处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及122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事故成因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李某某拨打120的电话录音及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鹏

检察官助理:万方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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