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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现住址:河南省孟州市****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津县**路**镇**村路段,豫******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右侧与在道路南侧同向行走的马某甲相撞,致使马某甲倒地,造成马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豫******号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右侧与马某甲肢体发生接触成立。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郭某某、马某乙、崔某某、任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至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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