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2000********,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镇**大街**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5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沿多伦县**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楼前时,将前方徒步行走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常某某撞倒,造成一起常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蒙H*****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李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信息网车辆信息查询页,公安信息网人员电子档案,机动车保险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金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志源
2020年0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镇**大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叁拾捌页
3.随案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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