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襄垣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赵某甲的哈弗牌小型轿车(内乘赵某甲,京P****8),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马大姐糖厂北侧道路,适有王某某(女,殁年56岁,北京市人)由西向东行走,小型轿车右侧与王某某身体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参与将王某某送至医院。因王某某伤势过重,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9日报警,次日,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甲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李某某已支付治疗费及丧葬费13万余元,仍有部分民事问题未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付某某、赵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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