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临沂**新区**镇**村**号。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汇处100米路段时,与齐某某驾驶的万仕达牌正三轮摩托车(车载董某某)相撞,致董某某外伤作用下诱发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死亡、齐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顶替肇事车辆驾驶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坡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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