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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A22X**号小型面包车,沿长丰县吴山镇胜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井岗村王岗组路段,车辆碰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某,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主动到长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魏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调解书、收条;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七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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