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分别注册成立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鞋店,并到银行开设了上述两家公司的银行对公卡账号,后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毛毛”(另案处理)。经查,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20100267092********涉及多宗电信诈骗。
经侦查,2020年3月19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镇**社区**印刷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萍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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