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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非法经营)(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2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霞葛镇诏某某北路91号。2019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任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受“小某某”、“阿海”(均另案处理)的指示,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某某高速公路入口附近驾驶一辆粤AUX****号黑色丰田汉兰达小车(内装一批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将该批卷烟运输至我市沙溪镇**对出路段,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黄某某以车尾对车尾的方式进行交货。在搬运卷烟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被中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归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粤AUX****号黑色丰田汉兰达小车缴获卷烟900条(价值人民币80864元),在被告人黄某某的粤T**号金色五菱面包车、粤S**号银色丰田花冠小车缴获卷烟991条(共价值人民币102730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某

                                  二О二О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缴获的卷烟等物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5、《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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