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房,2020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贵州省六枝特区**咖啡馆门口,将被害人翁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牌BD**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887元。
2、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来到贵阳市白某某**号小区,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走胡某某家中三部手机(一部黑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三星S10+手机、一部三星S8+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249.1元、2737.26元、2647.8元,总计价值人民币7634.16元。
3、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来到贵阳市白某某**路,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号**栋**单元**号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盗走卢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V9手机、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该被盗荣耀V9手机价值人民币737元。
4、2020年7月25晚至2020年7月2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来到贵阳市白某某**镇**村**区,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龙某某家中,将一台小米牌Pro增强型灰色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3362元人民币。
5、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来到贵阳市白某某**小区,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单元**室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走一部华为NOVA7 SE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14.10元。
6、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来到贵阳市经开区**巷**村,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一部黑色VIVO Y85型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1元。
7、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来到贵阳市贵阳市经开区**巷**村,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号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盗走家中两部白色OPPOA83手机。经鉴定,被盗两部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79元,一部价值人民币455元,总计人民币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龙某某、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白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车某某辨认现场、辨认同案犯笔录及图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部分作案现场附近道路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李某某、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莉丽
检察官助理 李 媛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白云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李某某、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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