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
被告人李**,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镇**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扎母、赵**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被告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17年6月1日、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0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将上述两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两案犯罪事实相互关联,证据出现交叉,为便于诉讼,故将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于2017年11月6日并入刘**、赵**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合并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先后多次向涉嫌盗窃摩托车的被告人赛**、黄**、赛**、李**、“龙*”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来路不明的摩托车7辆,帮助李*乙(在逃)代售摩托车1辆,并将其中的7辆摩托车以低于市场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刘**,其二人购得摩托车后又将摩托车转卖以赚取差价,其犯罪事实为:
1、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在澜沧县**乡**村**寨将被害人李某甲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930元的白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BPXCHLCXG10123**、发动机号:160110*)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后被告人赵**以高于购买价格200-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贩卖至境外,经民警后期工作追回该辆被盗摩托车。
2、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在澜沧县**乡**村**寨将被害人袁某某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555元的黑色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5201434、车架号:L9SPC5205F1100595)以人民币9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刘扎母,后被告人赵**、刘**以高于购买价格200-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贩卖至境外并共同分赃,经民警后期工作追回该辆被盗摩托车。
3、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在澜沧县**乡**村**寨将被害人肖某甲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346元的红色宗申二轮大摩托(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E900495、车架号:LZSPCKLB4E1207800)以人民币9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刘**,后被告人赵**、刘**以高于购买价格200-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贩卖至境外并共同分赃,经民警后期工作追回该辆被盗摩托车。
4、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在澜沧县**乡**村**寨将被害人方某某(蒋**女朋友)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775元的蓝色轻骑铃木摩托(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5212911、车架号:L9SPC5200F1307850)以人民币1100元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赵**、刘**,后被告人赵**、刘**以高于购买价格200-500元的价格将该车贩卖至境外并共同分赃,经民警后期工作追回该辆被盗摩托。
5、2017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在澜沧县**乡**村**寨将被害人肖某乙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346元的白色建设雅马哈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5028123、车架号:LBPXCHLC5F1010332),将被害人戴某某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763元的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4F02932、车架号:LVCBPCJD06E1019732),将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黑色豪爵牌二轮大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WN096552、车架号:LC6PCKD33A0003641)分别于1000、1100、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上述三辆摩托车均于二被告人家中被查获。
6、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受被告人李*乙(在逃)有偿的方式诱惑(供给毒品或零花钱),为其代售被害人白某某被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022元的蓝色豪爵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ZF002781、车架号:LC6XCH5D0E1016082)。
综上,上述被告人李**、赵**、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来路不明的被盗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李**非法购买7辆、代售1辆,共计8辆,经价格鉴定中心认定8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2947元;被告人赵**共计向被告人李**非法购买摩托车7辆,经价格鉴定中心认定7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6925元;被告人刘**共计向被告人李**非法购买摩托车6辆,经价格鉴定中心认定6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36925元。
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7年3月7日,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在在澜沧县**乡**村**寨被告人李**家中查获其非法藏匿在家中的射钉枪一支,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赵**、刘**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介绍买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7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李**、赵**、刘**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移送起诉书19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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