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8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组。2017年7月14日因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6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组。2018年6月30日因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30日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9日退回格尔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在不具有成品柴油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格尔木市园艺场六队涩聂湖路屠宰场西侧一空院内,私设加油点对外销售柴油。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购进柴油32.7吨进行销售。 2019年5月29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在该处查获柴油5吨,经鉴定,查扣的5吨柴油均属于闪点(闭口)、硫含量不符合所检项目质量指标要求,为不合格油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过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赵某某、任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未经许可销售不合格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娟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散页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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