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镇**庄**号。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手机APP“**天下”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不仅自己担任该网站代理,还通过微信沟通、交流,发展被告人苏某某加入该网站注册会员并担任代理,后被告人苏某某使用同样方式又发展被告人丁某某、管某某在该网站注册会员并担任代理,被告人丁某某、管某某又分别发展其他会员。被告人李某某四人利用担任“**天下”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会员参赌的方式分别获取网站返点奖励,其中2019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该网站返点合计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苏某某获得返点合计人民币24.7万元、被告人丁某某获得返点合计人民币38.7万元、被告人管某某获得返点合计人民币2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信息截图、赌博网站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供述与辩解;
4.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交叉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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