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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某两人于2019年9月12日到惠州市惠阳区**水库游泳路过**小区时,见有多辆摩托车停于路边且似未上锁,遂萌生盗窃一辆摩托车以自用的想法,经被告人李某某提议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同意。为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某提前上网自学无钥匙给摩托车打火的方法。2019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从其位于仲恺高新区**公寓**楼**房的住处驾驶一辆摩托车出发来至**镇**小区寻找盗窃目标。于3时21分许,在**青年旅行店旁出租屋门口发现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8元),遂由被告人王某某望风、将车推至隐蔽处,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解开摩托车的龙头锁、接线打火、驾驶盗窃的豪爵摩托车回住处。被害人朱某某于当日12时30分许发现被盗并报案,当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仲恺高新区**公寓被抓获归案,被盗摩托车被当场缴回(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对两人共同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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