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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危险物品肇事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11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某某**电动自行车厂技术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住广某某**电动自行车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同年5月14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9********,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某某**电动自行车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镇**村**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同年6月5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未安装水表和防止回流装置,私自从广某某**有限公司自来水主管道接自来水管用于厂内生产用供水。2020年4月23日晚,因厂内电泳漆生产线的酸槽盐酸浓度降低,李某某请示王某某后申请加换酸槽盐酸。加换过程中,李某某酒后离开睡觉忘记关往酸槽注水的水管,导致停、供水期间发生虹吸盐酸液进入自然水管网,广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站的南路管网覆盖的**村、**村、**村等自来水管道被污染,致使停止供水149个小时,影响了5646户17667人的生产生活用水,并造成部分群众皮肤受伤,养殖的鸡鸭、种植蔬菜瓜果幼苗死亡等严重后果,引发社会舆论密切关注。为此,广某某人民政府为处置和恢复供水等产生费用132.24895万元。

2020年4月25日,李某某被传唤到案,王某某主动投案。在案件审查期间,王某某主动退赔损失132.24895万元,并赔偿部分受到损失群众,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管等;2.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盐酸销售登记备案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候某某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辩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送盐酸视频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自来水主管道上偷接水管用于生产供水,后李某某更换盐酸时疏于照看,致停、供水期间盐酸虹吸进入自来水管网,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建欣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款物已被本院扣押,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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