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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熊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0********,彝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号附**。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2年7月7日被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租房**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7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加入“支付宝爱心事业组织”,担任第一纵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助理,负责管理其大队下设的十二中队三个小组。2019年3月,被告人熊某甲也加入该组织,经李某某推荐,熊某甲担任第一纵队第六大队十二中队六小组小组长,负责发展、管理十二名义工及四百余名会员。

一、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群宣传推广“368民康汇”项目,承诺一次性缴纳368元,可以先得到一个价值2988元养生电压力锅,后续会分批收到空调、冰箱、电视等高档电器,参与项目180天后,可以获得一笔10年期最高30万的医疗救助金,若三年内无重大疾病发生,还能再获得100万扶助金等回报。该项目吸引三百余人参与,截至案发前,除少数参与人获得一个电压力锅外,其余承诺均未兑现。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李某某收到“368民康汇”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116741元;熊某甲收到“368民康汇”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29495元。

二、被告人熊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群宣传推广“3260”项目,承诺一次性缴纳3370元(项目费3260元,再加100元入网费、10元考试费),等3260网上购物平台开通后,可以在平台上低价购物,平台还有返利,同时可以帮助家人就业等回报。该项目吸引26人参与,截至案发前,所有承诺均未兑现。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熊某甲收到“3260”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87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收到的“368民康汇”项目资金均已转到其上线张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账户;被告人熊某甲收到的“3260”项目资金全部转到其上线熊某乙(待核查身份,另案处理)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聂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并收取项目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第一纵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助理,负责管理包括被告人熊某甲在内的三名小组长,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熊某甲经李某某推荐,担任第一纵队第六大队十二中队六小组小组长,负责发展、管理义工和会员,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青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熊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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