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二,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1********,汉族,大学本科,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街道**路**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6年4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25日凌晨1时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潮人酒吧外,被告人李某某(系潮人酒吧股东之一)得知酒吧外面发生打架,遂跑到门口。因对被害人陶某某评论打架的言语不满,李某某用手箍住陶某某的头颈将其往酒吧侧门拉拽,被告人沈某某等人遂上前对陶某某进行殴打。后陶某某被李某某拉进酒吧,在保安室门口通道的走廊上又被许某某(另案处理)踢了腰部一脚。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外伤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临海市古城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临海市古城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受伤照片、病例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谢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以及同案人员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春梅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67****;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被害人陶某某,联系电话1396865****。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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