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宾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钱某某及其朋友等人在瓦房店市**镇的**KTV中,钱某某一行人与KTV服务员因琐事与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某(**KTV老板)和钱某某在电话中因此事产生争执。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三人驾车来到**镇**小区东门处找到钱某某,后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三人与钱某某发生厮打。造成钱某某右侧眶下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钱某某钱某某右侧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2.书证:瓦房店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和解协议书、悔过书、人口基本信息三份、照片8张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二处轻伤,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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