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职务侵占、诈骗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捕前住户籍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县**镇**村**组,捕前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担任被害单位故城**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山东省齐河县销售洁净型煤业务期间,该公司与其约定按销售30元/吨提成作为其工资报酬。故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河县商务局签订了洁净型煤供应配送战略合作协议后,李某某代表该公司分别与齐河县大黄乡、刘桥镇、华店镇三个乡镇签订了价格为1050元/吨洁净型煤集体购买合同,并负责经故城**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等向三个乡镇配送销售了共计5374吨洁净型煤,其中,张某甲以875元/吨共计配送3250.5吨。故城**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给李某某转款2132000元用于支付购买煤款。李某某未经故城**科技有限公司允许,私自向三个乡镇出具授权委托书,要求将煤款打入其个人农商银行卡及夏某某农商银行卡。三个乡镇向李某某转款共计4743519.9元。李某某支付张某甲煤款共计1713800元、张某乙煤款共计470000元、给故城**科技有限公司回款共计630000元、扣除其提成及结算其他煤款外,共计2069680元煤款未转付故城**科技有限公司,也未用于结算张某甲剩余煤款,而用于自己生活、购买翡翠等物品、给主播打赏、外出旅游等进行花销、挥霍。

被告人李某某为达到让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单位故城**科技有限公司索要剩余煤款之目的,和张某甲虚构事实,以故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张某甲补签了时间为2017 年7月30日、价格为980元/吨洁净型煤集体购买合同一份。张某甲以该单价向故城**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黄某某催要剩余煤款,未被认可。后张某甲以该虚假合同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判决并执行。二人共计骗取3413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故城**科技有限公司编号印章1枚、翡翠观音项链1条、石头25块;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洁净型煤供应配送战略合作协议、洁净型煤集体购买合同、授权委托书、判决书、交易明细等;

    3.范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张某甲和柴某某通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建华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起诉卷一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