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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尹某某赌博案)_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以赌博罪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月8日因聚众赌博被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1月20 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以赌博罪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由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与尹某某二人合议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自2020 年1 月2 日至1 月5 日,二被告人在尹某某承租的桦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 室内、2020 年1 月7 日在桦川县**镇李某某提供的**小区**单元**室内,组织参赌人员陈某甲、吴某甲等十四人,有分有合,聚众以扑克“玩三公”、赌注为200元每锅的方式进行赌博,尹某某在现场负责抽头,提供赌资、赌具,李某某上场参与赌博,提供赌具,二人累计组织赌博五场,累计赌资13.086万元,非法抽头共计人民币1.55万元。除去返还参赌人员人民币0.5万元及用于赌博时的花销,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0.1万元,

        经侦查,2020年1 月7 日21 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桦川县**镇**小区**单元**室内被桦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跳窗逃跑到楼下时被桦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姚记牌扑克10副、三星S9手机1部;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张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董某某、陈某丙、吴某乙、王某甲、代某某、霍某某、迟某某、孙某某、展某某、曲某某、陈某丁、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6. 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记录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区间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法辉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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