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店出租房,户籍地济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号。1992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4月11日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3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1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新区**号。2002年7月31日因盗窃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21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下旬,在本市槐荫区南辛庄街**号**门口,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盗窃失主张某某放于此处的鲁******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86元。
2019年8月初,在本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北头路西非机动车停放处,被告人宁某某盗窃失主彭某某放于此处的鲁******号两轮摩托车上的牌照一个和美团外卖箱子一个。
2019年8月27日凌晨,在本市天桥区堤口路**号**小区西南门外,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盗窃失主李某某放于此处的鲁******号嘉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38元。
2019年8月29日凌晨,在本市长途汽车东站过街天桥下非机动车停车处,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盗窃失主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上电瓶4块。
2019年8月30日凌晨,在本市历城区百花公园东门外,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盗窃失主王某某放于此处的轻骑牌电动车上电瓶4块。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盗窃数额共计6324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鲁******号建设牌两轮摩托车、鲁******号嘉爵牌两轮摩托车、鲁******号牌照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检察员: 吕 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宁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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