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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村**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住**村**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预谋:由夏驾驶黄色无牌摩托车,在百货大楼等附近以卖苹果5手机为由,由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出售手机模型骗取对方钱财。

1、2014年3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在蚌山区**路海洋之心东侧工地,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韩某某出售手机,趁被害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的苹果5手机模型调换真的苹果5手机后,以1570元的价格将一手机模型卖给被害人韩某某,后坐上被告人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走。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赃款1270元;被告人夏某某获得赃款300元。

2、2014年3月23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到本市火车站广场,被告人李某某用恐吓的语言和用手掏刀的动作强行将一苹果5手机模型卖给沈某某,抢得被害人沈某某现金300元和一部华为荣耀3C手机。当天二人将华为荣耀3C手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680元)以450元卖给天桥二手机市场。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赃款380元;被告人夏某某获得赃款370元。

3、2014年3月22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到本市万达广场家乐福超市,由被告人李某某用恐吓的语言和用手掏刀的动作强行将一苹果5手机模型卖给被害人黄某某,抢得该黄的苹果4手机(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920元)一部、天梭手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505元)和现金400元。事后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赃款600元,被告人夏某某获得赃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胁迫的手段抢劫公私财物,被告人夏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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