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国际中心**号楼**,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被我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13日由涿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开有淘宝网店,店名叫琳琅减肥店,淘宝网店及微信经营的减肥产品有日本汉方、小瘦、丸子,周某某销售的产品是被告人李某某负责供货,并且李某某自己也在微信上销售,后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其二人销售的加强版汉方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呋塞米,独家小瘦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超强版小瘦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改版丸子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某、孟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宋某某证言;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及现场照片;
5书证:检测报告、琳琅减肥店网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秉军
(院印)
2020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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