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卢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住********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邓伯科,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下旬,吸毒人员许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卢称450元一包并将收款二维码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告诉许某某500元1包并将卢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许某某,许某某扫码支付500元。卢某通过微信视频将毒品藏匿的地点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该视频转发给许某某,许某某按照上述地址找到毒品。

二、2019年3月下旬,吸毒人员许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卢称450元一包并将收款二维码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告诉许某某500元1包并将卢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许某某,许某某扫码支付500元。卢某通过微信视频将毒品藏匿的地点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该视频转发给许某某,许某某按照上述地址找到毒品。

三、2019年7月份左右,吸毒人员王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扫码向李某某支付400元,当时吸毒人员王某乙在王某甲身边。后李某某发视频给王某甲,告诉王某甲毒品藏匿的地点。随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一起去视频中的地点取得1小包毒品冰毒。

四、2019年7月14日晚,王某甲和王某乙一起找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卢某称有毒品,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发给王某甲,王某甲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400元。后卢某通过微信将毒品藏匿位置的定位和视频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发给王某甲。王某甲和王某乙一起去到视频中的地点取得1小包冰毒(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莫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无视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1月6日

附:

1.李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十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