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现住淄博市高新区**庄**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现住淄博市高新区**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泉山小区38号楼东南角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别克英朗汽车砸坏。经认定,车辆被损坏的价值共计6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损价值结论书;6.发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