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6052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宏林名苑*号楼*单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陕A9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星火路交叉口东侧掉头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的血醇浓度为144.5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33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