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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林中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20号 

被告人李林中,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3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林中以插片开锁方式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村**栋**单元**-**,趁该户他人熟睡之机,在进门左手边的卧室门口桌子上盗走蹇某某的裤子口袋内500元现金,后在另外一个卧室里,盗窃肖某某放在床头柜上一个女士挎包,内有4000元现金。

2016年5月9日,公安机关通过DNA库中比对,确定被告人李林中为作案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肖某某、蹇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李林中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中在判决宣告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林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林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勇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林中(联系电话无)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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