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春光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9年08月31日06时许,被告人李春光步行经过受害人刘某甲家门口时,李春光责备刘某甲在家中放音乐吵得他睡不着觉,要求刘某甲将音乐关掉,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随即产生肢体冲突。在此次冲突过程中,刘某甲抓住李春光的衣领,用拳头殴打李春光的胸口,李春光也抓住刘某甲的衣领,用拳头对刘某甲进行殴打,随后李春光用双手推刘某甲,刘某甲被李春光推得一直往后退掉进了路边的水沟内,刘某甲在掉入水沟时将李春光一并拉下水沟,李春光压在刘某甲身上仍互相撕扯,在被路过的村民拦开后,李春光准备起身离开,刘某甲追上来,捡起路边的石头朝李春光打中了李春光的耳朵和眼睛,李春光被打后,冲到刘某甲身前抓住其衣领,刘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春光胸口,随即李春光用手掌用力的打了刘某甲两个耳光,刘某甲被打之后蹲在了地上,随后仰面朝天倒地。在刘某甲倒地之后,李春光继续用拳头殴打刘某甲的头部,一旁的村民杨某某等人拦开之后,李春光离开现场。在李春光离开之后,刘某甲躺在地上无法动弹,经刘某甲侄儿刘某乙到现场查看,刘某甲已当场断气死亡。2019年10月11日,经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刘某甲符合重症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生前纠纷事件及外伤在其死亡过程中起一定诱发作用。
2019年10月30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春光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春光目前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李春光系于2019年8月3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春光的供述及辩解;4、乙醇成分检验报告、有关被害人刘某甲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1张。
被告人李春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诱发一人重症疾病发作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光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胜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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